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投訴及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以下簡稱廣交會)期間知識產權保護,維護正常交易秩序,保護參展企業和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僅適用於在廣交會期間對有關知識產權的保護。
第三條 廣交會通過交易團與參展企業簽定《廣交會展位使用責任書》,各參展企業應在廣交會上嚴格履行承諾的知識產權保護義務。
第二章 投訴管理
第四條 大會業務辦設立的知識產權和貿易糾紛投訴接待站(以下簡稱投訴站)是廣交會唯一接受知識產權相關內容投訴的機構。廣交會邀請當地政府有關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駐會參加投訴站的工作。
第五條 投訴站僅受理當屆廣交會舉辦期間發生在展館內的涉嫌侵犯知識產權(以下簡稱為“涉嫌侵權”)的投訴。
第六條 廣交會舉辦期間發生在展館內的知識產權糾紛,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投訴程式處理。對不通過投訴站,擅自與涉嫌侵權方進行交涉而影響展館秩序的人員,按違反大會展場秩序管理規定處理。
第七條 廣交會參展企業的展品、展品包裝、宣傳品及展位的其他展示部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應當帶上相關的權屬證明文件前來參展,以備必要時接受大會的檢查。
第八條 參展企業如違反與大會簽定的相關協議,在其展品、展品包裝、宣傳品及展位的其他展示部位上出現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行為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賠償當事人由此而引致的一切費用與損失。
第九條 投訴人如按照本辦法向廣交會提出投訴,並要求廣交會對被投訴人按本辦法處理,應當同意支付廣交會各相關單位因處理該投訴而引致的費用,並賠償被投訴人可能因此造成的損失。
第三章 投訴程式
第十條 持有參加當屆廣交會有效證件的與會人員,在展館內發現展位上陳列擺放的展品、宣傳品及任何展示部位涉嫌侵權,可到投訴站投訴。
第十一條 投訴人投訴,應當首先向投訴站工作人員出示權屬證明。對上屆已經投訴站處理過的專利、版權投訴,而本屆繼續發現的同一侵權個案,投訴人還應出示在上屆廣交會閉幕後通過法律途徑跟蹤處理的法律文件。如投訴人不能出示相關文件的,不予受理。投訴站不受理同一投訴人就同一知識產權向同一被投訴人提出的重復投訴。
第十二條 上述有關文件經投訴站工作人員審驗有效後,投訴人應按要求填寫《提請投訴書》。《提請投訴書》樣式見附件1-14.3.1。
第十三條 投訴站收到《提請投訴書》後,即安排投訴站工作人員處理投訴。被投訴方應以在廣交會正式備案的參展企業代表協助投訴站處理投訴事宜。
第十四條 投訴站處理涉嫌侵犯專利或版權的個案,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被投訴方在被告知其展出的展品及宣傳品或其他展示部位涉嫌侵權後,應當立即出示權利證書或其他證據以證明其擁有被投訴內容的合法權屬,作出不侵權的舉證,並協助投訴站工作人員對涉嫌侵權物品進行查驗。
第十五條 如被投訴方不能當場對被投訴涉嫌侵權的物品作出“不侵權”有效舉證的,投訴站工作人員對涉嫌侵權的物品作暫扣處理。同時被投訴方應立即簽署《承諾書》,承諾自被投訴起,如不能提供有效舉證的,不再經營或展出該涉嫌侵權物品。《承諾書》一式兩份,分別由被投訴方和投訴站保存。其樣式見1-14.3.2。
第十六條 如被投訴方對投訴站的處理結果有異議,可在壹個工作日內(以廣交會會場作息時間表為準)到投訴站提出不侵權的補充舉證。舉證有效的,投訴站立即發回暫扣物品,並允許其繼續展出;舉證無效或不作補充舉證的,廣交會對暫扣物品予以沒收,終止該物品展出。
第十七條 為維護廣交會的交易秩序,在投訴站按照本辦法作出處理且被投訴方接受此處理後至當屆廣交會結束前,投訴人不得在展館內對被投訴方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
第十八條 當屆廣交會結束後,投訴站將當屆受到廣交會處理的涉嫌侵權的參展企業名單分別抄送相關交易團和商會備案。
第四章 處罰
第十九條 發生在展位上的涉嫌侵權行為,由在廣交會正式備案分配使用該展位的參展企業承擔侵權責任並接受大會的處理。聯營企業涉嫌侵權的行為比照參展企業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涉及商標侵權的投訴,由投訴站會同駐會商標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商標法》規定的程式進行處理。對侵權行為屬實的參展企業,認定為“構成侵權”並根據《商標法》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涉及專利、版權的投訴,由投訴站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式進行處理,對不能作出“不侵權”有效舉證的參展企業,認定為“涉嫌侵權”,終止涉嫌侵權展品展出,並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如被投訴的參展企業業務員(參展商)對投訴站的查處工作拒絕合作,在勸說無效的情況下,可以收繳當事人的參展證件,並可以對該企業進行大會通報警告或取消下一屆參展資格。
第二十三條 投訴站對涉嫌侵權展品作出初步處理後,如發現涉嫌侵權的參展企業在同一展位再次展出同樣的涉嫌侵權展品,大會可以立即沒收該展位全體業務人員的參展商證,取消其當屆廣交會的參展資格,並在《廣交會通訊》對該參展企業進行通報批評。
第二十四條 對一屆發生涉嫌侵權行為的參展企業,大會將向交易團通報;對連續兩屆或累計三屆發生專利、版權涉嫌侵權行為;或累計兩屆發生商標涉嫌侵權行為;或故意假冒、冒充他人專利或註冊商標行為的,取消該企業六屆廣交會參展資格,並進行大會通報。
第二十五條 對一方經司法或行政已生效判決或裁定為侵權而又將其侵權展品擺上廣交會展位的;或曾被取消多屆廣交會參展資格,恢復參展後又再一次涉嫌侵權的,將永久取消該企業的廣交會參展資格並進行大會通報。
第二十六條 對在同屆廣交會期間,涉及10家企業以上同時侵犯1個權屬號的(即大面積侵權),或一個企業涉嫌侵權3個以上權屬號的,予以大會通報警告,並可以取消下一屆廣交會參展資格。
第二十七條 對涉案率(被認定涉嫌侵權企業數/參展企業數)超過當屆廣交會的平均涉案率(被認定涉嫌侵權企業總數/總參展企業數)50%的交易團或商會,扣減下一屆展位基數5%。
第五章 術語釋義
第二十八條 知識產權-----根據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本辦法所指的知識產權包括:
一、版權及相關權利;
二、商標權;
三、地理標誌權;
四、工業品外觀設計權;
五、專利權;
六、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拓樸圖)權;
七、對未洩露之資訊的保護權。
第二十九條 參展企業----本辦法所指的承擔涉嫌侵權責任的參展企業,是指在廣交會正式備案使用展位的參展企業(即展位楣板所列公司)。直接涉嫌侵權者為該參展企業本身/子公司/聯營單位/供貨單位/協作單位的,本辦法第三條“處罰”所列各項對涉嫌侵權者的處罰,除由該參展企業承擔外,相關涉嫌侵權企業比照參展企業一併處罰。
第三十條 證明文件----證明知識產權權屬文書,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要求的證明文件,以及投訴站根據實際情況要求投訴方或被投訴方出示的證明文件。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無論投訴站有否對被投訴人作出處理,在當屆廣交會結束後,投訴人擬對被投訴人採取任何進一步法律行動的,應通過當事人當地的行政或司法部門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投訴站每屆廣交會均會對有關投訴數據進行統計分析,並將涉嫌侵權參展企業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中國對外貿易中心。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生效,以往廣交會的相關規定如與本辦法有衝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中國對外貿易中心
二○○七年八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