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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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駐會商務單位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以下簡稱廣交會)駐會商務單位(以下簡稱商務單位)的管理,規範商務單位駐會服務秩序,提高展覽配套服務品質,滿足廣大參展商、採購商的需求,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指的駐會商務單位是專門為廣交會參展商或採購商從事進出口貿易,來穗參展、參觀直接提供中國對外貿易中心(以下簡稱外貿中心)不能提供且廣交會需要的展覽配套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駐會商務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與外貿中心簽署的合同,為參展商和採購商提供諮詢和服務,為企業布撤展、人員參展參觀提供方便,提高廣交會服務水準,促進成交。

第二章 引進項目及原則

第四條 外貿中心優先引進為參展商、採購商現場直接提供廣交會配套服務為唯一駐會目的的駐會商務單位。
引進項目主要包括為廣交會提供配套服務的銀行、郵政及行包快遞服務、運輸服務(海、陸、空)、商品檢驗及產品品質認證服務、保險業務諮詢服務、法律諮詢及仲裁服務、電訊服務、票務服務(機票、火車票、地鐵單程票)、商務旅遊服務、業務工具書籍等。
第五條 外貿中心在場地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引進部分與廣交會運行保障、配套服務相關,主要以提供業務推廣及諮詢服務的商務單位。
第六條 下列情形的商務單位,外貿中心原則上不核準駐會:
1、不具備為廣交會提供直接展覽配套服務功能的;
2、業務可能對廣交會重要資源造成分流影響的,包括但不限於:
(1)擬利用參加廣交會收集採購商、參展商資料的單位;
(2)擬利用參加廣交會進行自身企業形象宣傳或展覽會宣傳的單位;
(3)從事網站資訊工作的電子商務機構。
第七條 外貿中心根據商務單位的申請,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同時引進兩家以上同類商務單位。
第八條 根據參展商、採購商的需要、配套服務性質及作業量大小等因素,給予駐會商務單位不同的場地安排(包括位置和面積),同時應向銀行、郵政等商務單位傾斜。

第三章 駐會商務單位應符合的條件

第九條 駐會商務單位的主營業務與廣交會所需的配套服務相符合。
第十條 駐會商務單位應是行業內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企業,其經營規模、上年營業額、市場佔有率、資信、國際、國內知名度和影響力在所屬行業同類型企業位居前列。
第十一條 駐會商務單位能在連續兩屆廣交會全期安排專職人員駐會,並在大會工作時間內提供不間斷現場服務。
第十二條 駐會商務單位必須具有近三年內、在一個以上展覽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展覽會提供過駐會服務的經驗。
第十三條 駐會商務單位守法經營,誠信服務意識強,願意遵守廣交會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四章 申請及核準程式

第十四條 每年12月31日前(申請次年春交會及秋交會駐會服務)商務單位向外貿中心交易會工作處提出申請。
外貿中心對廣交會駐會商務單位採取“兩屆一申請、一定兩屆”的原則進行核準。
第十五條 商務單位提出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書面資料:
1、 填寫“廣交會商務單位駐會服務申請表”。
2、 填寫“服務對象、項目內容及服務收費標準一覽表”。
3、營業執照複印件。
4、單位性質、規模、實力、資信、國際、國內知名度和影響力等情況的詳細說明。
5、近三年內在大型展覽會提供過駐會服務的證明。
6、為廣交會提供服務的具體實施方案。
第十六條 如廣交會組展方案(包括規模、展館使用範圍、展區佈局等)於當年12月底前確定,外貿中心按以下程式核準駐會商務單位:
1、 次年1月5日前匯總整理駐會商務單位申請表。
2、 一個月內核實完各單位申請上報的情況。
3、 初核的標準如下:
(1)、是否符合引進原則、引進項目和服務內容。
(2)、是否符合駐會商務單位的必需條件。
(3)、考慮場地安排的可行性。
(4)、參加多屆廣交會駐會服務且無不良記錄的單位,原有展位儘量維持。
4、草擬引進駐會商務單位安排方案報外貿中心核準。
5、 外貿中心核準後,與駐會商務單位簽訂合同書。
如組展方案確定時間推遲,外貿中心的核準程式相應順延。
第十七條 如次年的秋交會組展方案與春交會發生較大變化,且涉及駐會商務單位佈局,外貿中心有權對駐會商務單位安排作相應調整。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八條 外貿中心核準駐會商務單位後,與駐會商務單位簽訂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九條 駐會商務單位以任何形式轉讓、擅自與第三方合作或擅自交換駐會服務場地的,外貿中心一經查實即有權立即終止合同,並有權不再接受違規商務單位今後的駐會申請。
第二十條 駐會商務單位嚴禁在展位內及展位範圍外派發與本單位駐會服務無關的資料。如經大會現場服務指揮部發現商務單位上述違規行為,大會有權立即封閉其展位,人員清退出場並取消該單位下四屆廣交會駐會服務資格。
第二十一條 凡需在廣交會現場派發的所有資料,必須在每屆廣交會開幕前一個月報外貿中心核準樣本。派發限於本單位服務點範圍。
第二十二條 廣交會期間大會每日對駐會商務單位進行巡查,各駐會商務單位應服從大會現場服務指揮部的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 駐會商務單位應嚴格遵守廣交會《參展手冊》中的各項規章制度,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廣交會聲譽。
第二十四條 駐會商務單位應文明經營,重服務,守信用。
第二十五條 駐會商務單位工作人員應儀錶整齊,挂證上崗,不得空崗、串崗。
第二十六條 駐會商務單位提供的有償服務,收費標準應嚴格按照駐會商務單位在外貿中心已備案的服務收費表執行。
第二十七條 駐會商務單位在與外貿中心簽署合同後,提出中止合同的,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第六章 場租收費標準

第二十八條 駐會商務單位展位費按2250元/平方米/屆收取。
第二十九條 特許駐會商務單位展位費按5000元/平方米/屆收取。
第三十條 琶洲展館全部建成後,如調整場租收費標準,應按新收費標準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外貿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執行。以前頒布實施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