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
廣交會館內宣傳品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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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交會館內宣傳品,特指廣交會宣傳品、廣交會參展企業宣傳品和廣交會駐會商務單位宣傳品。為規範管理,特製定本規定。

  一、廣交會宣傳品

  (一)廣交會宣傳品,是指經廣交會批准,廣交會開館期間在廣交會展館內由新聞中心統一安排發放,以宣傳國家商務政策、廣交會、參展企業和參展商品為主要內容,直接為參展商和採購商服務的印刷品、電子出版物及其他用於宣傳的資訊載體。廣交會新聞中心對廣交會宣傳品行使管理職能。

  廣交會宣傳品分為三類:1、廣交會授權印製的宣傳品,包括《廣交會通訊》、《廣交會會刊》、《參展商名錄》、《廣交會宣傳光碟》、《展區指南和導向圖》等直接為大會服務的宣傳品;2、各進出口商會、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的廣交會專刊(每個單位限一本);3、經廣交會批准進館發放的商務部直屬單位宣傳品以及全國性外經貿類報紙、雜誌或其他宣傳品(每個單位限一種)。除上述三類外,其他任何宣傳資料均不具備廣交會宣傳品資格。

  (二)未經廣交會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以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廣交會)名義徵集文稿和廣告;不得在任何宣傳品的封面及封底使用“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廣交會”中、英文字樣(包括簡寫體)和廣交會徽標;不得以與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含大會各辦)或中國對外貿易中心聯合或合作名義編印、發放宣傳品。

  (三)廣交會宣傳品必須標明宣傳品和編印單位名稱。所選用文稿、圖片,以及涉及廣告、專利、版權等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如發生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由編印單位承擔責任。

  (四)廣交會宣傳品(樣本)必須在當屆廣交會開幕前一個月報廣交會新聞中心審批,審批當屆有效。其中的第一類宣傳品內容由廣交會新聞中心審核;第二、三類宣傳品內容由編印單位自行按本規定要求嚴格審核,並填寫審核表,提供樣本報廣交會新聞中心備案。

  (五)廣交會宣傳品由廣交會新聞中心安排在指定發放地點供採購商和參展商自願免費取用,不得售賣。各進出口商會、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廣交會專刊之外的宣傳品僅限於在本會辦公室和會員企業展位發放; 各交易團的宣傳品僅限於在本團辦公室和本團所屬企業展位發放。

  (六)廣交會新聞中心有權對廣交會宣傳品的品質、內容進行檢查,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宣傳品,一經發現,即予取締:

  1、違反本規定擅自對外發放宣傳品;
  2、編印單位申報不實,虛報,假報;
  3、出現嚴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4、出現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七)廣交會宣傳品在廣交會對外發放的數量不少於8000冊,編印單位須在廣交會開幕前交納發放工本費(每種8000元人民幣/屆)。

  (八)經商務部批准在廣交會發放的部分展會招商宣傳資料以及外貿中心的展會招商宣傳資料,歸入新聞中心統一管理,具體辦法參照廣交會宣傳品有關規定執行。

  (九)廣交會休會期間,相關工作由外貿中心新聞宣傳處負責聯絡。電話:020-26082610,26082611;傳真:020-26082607。

  二、廣交會參展企業宣傳品

  廣交會參展企業宣傳品,是指廣交會進口展區、出口展區參展企業自備的企業介紹、產品目錄或宣傳單張等,內容僅限於介紹本企業和本屆參展的產品,僅限於在本企業展位內派發。

  各交易團對出口展區所轄參展企業的宣傳品按大會有關規定行使管理職能。

  三、廣交會駐會商務單位宣傳品

  廣交會駐會商務單位宣傳品,是指經批准進入廣交會的商務單位,用於介紹本單位以及專門為廣交會參展商或採購商提供服務的業務項目的宣傳資料。

  駐會商務單位宣傳品僅限於在本單位服務點範圍內發放。外貿中心交易會工作處對駐會商務單位宣傳品行使管理職能。

  四、檢查和違規處罰

  廣交會大會檢查組和保衛辦“展館秩序糾察隊”有權對館內宣傳品發放情況進行檢查,並對違規單位作出處理。館內宣傳品所屬單位人員超越其固定區域發放、或擅自派發未經審批宣傳品,一經證實,大會將予以勸阻、沒收資料和證件等處罰。對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者,廣交會保衛辦將會同其管理部門作出清場處罰。

  五、本規定由廣交會新聞中心負責解釋。

廣交會新聞中心
二○○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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