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
展品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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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展品管理條例
  
  1、中國海關將進口展品列入暫準進出境貨物,展品應當接受海關監管,按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屬中國海關監管的進口展品包括下列貨物、物品:
  (1) 本屆廣交會進口展區展示的貨物;
  (2) 為示範展出的機器或器具所需用的進口物品;
  (3) 境外參展商設置臨時展臺而進口的建築材料及裝飾材料;
  (4) 供展品做示範宣傳而進口的電影片、幻燈片、錄影帶、錄音帶、說明書、廣告、光碟、顯示器材等。
  (5)其他用於展示的進口物品。
  2、廣州海關是本屆廣交會進口展區展品的主管海關。廣交會舉辦期間,廣州海關對進口展區展品實行口岸轉關、展出地申報查驗的集中監管方式。原則上,各參展商應在廣州海關辦理展品進口申報手續;非從廣州海關進口的展品,應當在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
  3、本屆廣交會進口展區展品將享受免領進口許可證、免交進口關稅和其他稅費等特別待遇,中國海關要求進口展區展品承運商及海外參展商對每一件進口展品負責,對其進行擔保。敬請各海外參展商嚴格遵守中國海關的有關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規定:
  (1)未經中國海關同意,展品不得在中國境內出售或贈送,參展商不得擅自將展品帶出展館。
  (2)經中國海關批准同意在中國境內出售或免費贈送給公司、個人的入境參展展品,撤展後由進口展區展品承運商協助按中國海關規定的一般貨物的永久進口報關程式辦理進口手續,並交納關稅等稅收;但屬中國強制認證或嚴格控制的進口展品(可登陸廣交會網站www.cantonfair.org.cn在《展覽品運輸服務指南》中查詢, 或直接向四家展品承運商索取詳細的資料),未辦妥進口手續之前,參展商不得將展品擅自移出展館或中國海關指定的監管倉庫。留購、贈送的服務費率等同回程服務費率,而由此產生的有關稅項,運輸費用及監管倉庫費用等均需要另行收取。
  (3)棄置的展品必須提前向進口展區展品承運商申報,撤展時參展商不得隨意處置,應送交進口展區展品承運商轉交中國海關處置。
  (4)廣交會在此提醒參展商妥善保管好展品,任何遺失或損毀的進口展品有可能仍須向中國海關交納關稅。
  (5)除已辦妥進口手續的展品、棄置的展品、經中國海關批准的免費禮品或宣傳品外,其他參展展品在撤展後應打好包,交給進口展區展品承運商統一搬運至中國海關指定的監管地點,統一辦理回運出境手續。
  4、展出或者使用的宣傳品和技術數據,包括電影片、幻燈片、錄音帶、錄影帶、唱片、光碟、照片、地圖、說明書、廣告等,展出單位應當事先送交廣州海關,審查同意後,始得使用。在未經海關審查同意前,參展商不能發放或使用這些物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以及侵犯知識產權的印刷品和音像製品,不得展出或使用,並由海關根據情況予以沒收、退運出境或責令參展商更改後使用。
  5、根據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法律法規,暫準進出境的貨物免予檢驗。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動物、水果類展品需經檢疫合格後才可入境)。檢驗不收任何費用,檢疫則按檢疫的種類與要求收取一定費用,相關的收費按國家頒布的標準執行。參展商持國際展品ATA單證冊辦理進口貨物出入境的,在檢驗檢疫方面未有豁免或優待的政策。
  6、境外動植物、食品類的展品在進境前必須得到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確認/批准才可進口,參展商必須在進口前20天把有關展品/樣本/展品清單提供給展品承運商以提交中國有關部門審批。廣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是本屆廣交會進口展區展品檢驗檢疫直接管轄機構。
  按國家相關法規規定屬於禁止出入境、禁止隨身攜帶或通過郵寄出入境的物品,有關需辦理動植物檢疫審批的進出境展品目錄及具備的條件,辦理相關手續需提供的有關文件及資料等,可登陸廣交會網站www.cantonfair.org.cn在《展覽品運輸服務指南》中查詢, 或直接向廣交會推薦的進口展區展品承運商索取詳細的資料。
  7、展覽現場發現參展的農產品類展品存在明顯不符合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有關規定而帶有安全隱患的,參展商必須立即進行徹底消殺,並按規定送到廣州市政環衛行政部門指定的填埋場深埋或焚燬,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參展商自行負責。
  8、參展商只允許在展位內展出《參展合同》約定或經廣交會書面同意備案的參展展品,並攜帶或向廣交會提交以下文件備查:
  (1)前述《展品運輸服務及約定》中“參展商注意事項”所列各類文件,以及《第103屆廣交會進口展區參展展品清單》。
  (2)凡是涉及商標、專利、版權等知識產權及品質認證的參展展品,應攜帶《商標、專利、版權、品質認證情況備案清單》(請填寫表格D1)及附上商標、專利、版權、品質認證的合法權利證書複印件。
  (3)非參展商直接生產的展品,應與供貨商簽訂允許其參展的協議書。
  (4)自行選擇非廣交會推薦的進口展區展品承運商安排展品運輸的,請提供與貨運公司的付運確認書(複印件)供廣交會進口展區組織機構核查並登記備案。
  9、根據中國海關的要求,台灣地區參展商經確認准許參展後,請預先向招展代理索取並填報《台灣同胞赴祖國大陸參展備案表》,由招展代理憑該表向廣交會招展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台灣地區企業赴祖國大陸參展備案手續;若無該備案表,廣交會推薦的進口展區展品承運商將無法承接台灣地區參展商的“一站式”展品運輸服務委託。
  10、符合下述條件之一的展品,均視為違約展品,均按違約處理。
  (1)超出《參展合同》約定或經廣交會書面同意備案的參展展品範圍的展品。
  (2)涉及商標、專利、版權等知識產權及品質認證的展品,無法提供合法權利證書。
  (3)非參展商直接生產的展品,無法提供供貨商允許其參展的協議書。
  (4)按中國法律法規應實施檢驗檢疫的展品而未經檢驗檢疫的。
  (5)未經中國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同意,在展會期間提供試銷、試吃的展品。
  (6)其他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展品。
  10、所有參展展品不得在展館內銷售。
  11、參展商不得在展館內以任何形式陳列、展示、宣傳任何其他展覽會的資料及為該展覽會進行任何形式的宣傳活動,除非已事先徵得廣交會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