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展位使用條例
第三章 展位使用條例
1、廣交會展位只允許與廣交會簽訂《參展合同》的參展商使用,未經廣交會書面同意,參展商不得轉讓展位或與第三者共同使用全部或部分展位。除非已事先徵得廣交會書面同意,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將被認定為違約使用展位:
(1)在展位內派發非備案參展商人員名片、產品目錄或宣傳資料;
(2)參展商遮擋展位楣板並/或另自行製作非備案參展商名稱的展位楣板;
(3)以非備案參展商的名稱進行簽約活動的;
(4)違反《參展條款》中展位使用的規定;
(5)廣交會有其他充分的證據。
2、參展商因簽證理由不能派人參展,必須在徵得廣交會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才可委託第三者參展或使用展位,而該第三者必須持參展商委託書並與廣交會簽署有關文件以確認其接受《參展合同》及本服務指南約定的所有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