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
參展展品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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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參展展品管理規定

一、參展商品
(一)廣交會展品(包括展位內擺放的產品及張貼的宣傳圖片、發放的資料,下同)須是參展企業或經參展企業許可由聯營(供貨)單位提供的產品(物品),並符合以下規定:
1、 由參展企業對參展展品進行登記。
2、展品不得跨展區擺放(即未按《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參展展品範圍》要求擺放)或擺放於展位凈展覽面積之外。
3、凡涉及商標、專利、版權、品質認證的展品,參展企業須取得合法權利證書或使用許可合同(以下統稱權利證書)。
4、由供貨單位提供的展品,參展企業和供貨單位須在參展前簽訂書面展品參展協議(協議內容包括:展品類別,展品參展的展位號,商標、專利、版權、品質認證條款及時效等,並附相應合法權利證書複印件)。口頭協議一律無效。
凡不符合以上規定的展品,視為違規展品,禁止參展,由此產生的責任與後果由參展企業承擔。
二、展品管理
(一)參展企業負責對所屬展位展品進行管理。
1、參展企業的展位負責人在廣交會舉辦期間須攜帶以下展品資料:
(1)展品清單;
(2)《商標、專利、版權、品質認證情況備案清單》(附件5)及商標、專利、版權、品質認證的合法權利證書(複印件);
(3)如聯營(供貨)單位共同參展,參展企業與供貨單位簽訂的展品參展協議書(正本)。
2、廣交會期間各展位負責人須每日對本展位展品進行檢查,如發現來歷不明的展品,要立即向所屬商會和交易團書面報告,並立即撤下展臺。
3、更換展位負責人,代替人須逐項核實確認展品及展品資料,並對展位展品負責。
(二)廣交會期間各商/協會組織展品檢查組負責檢查廣交會有關展區參展展品擺放情況,並將檢查及處理情況報大會業務辦。各交易團負責對本團參展展品進行檢查。廣交會業務辦監督管理、保衛辦予以協助配合。

三、對涉嫌違規展品查處程式及處理
(一)對侵犯知識產權的展品,按照《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投訴及處理辦法》處理(參見《參展商服務指南》)。
(二)對跨展區擺放或擺放於展位凈展覽面積之外的展品由各相關進出口商會/協會認定,並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第(六)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三)對虛打品質認證標牌的展品及其他不屬於知識產權範圍的違規展品,由各相關進出口商會在交易團的協助下給予認定,並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第(六)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四)對展品進行檢查時,檢查單位(檢查人)應向參展企業(展位負責人或當事人)出示證件。檢查單位負責對檢查時發現的違規情況作現場記錄和現場處理,並將現場記錄和處理情況於當日報廣交會業務辦。
(五)檢查單位對展品進行檢查時,參展企業(當事人)須按要求提供有關資料,進行說明,並對檢查記錄確認簽字。對拒檢者,其展品視為違規展品,並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第(六)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六)對出現違規展品的參展企業,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1、已查明確屬違規的展品,由參展企業立即自行撤下。拒不執行的,展品由廣交會予以沒收。
2、視情節輕重,再給予下列追加處罰:
(1)通報批評;
(2)扣減該參展企業相應展區的展位,取消其兩屆廣交會參展資格,對性質嚴重的永久取消其參展資格。
(七)舉報人或當事人如對處理有異議,可向廣交會申訴或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申訴。
四、其他
(一)廣交會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違規行為。商標、專利、版權權益人應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如發現其他參展企業涉嫌侵權,應及時向廣交會舉報。
(二)參展企業使用的樣本、目錄以及所有已批准在廣交會上發放的刊物,對涉及商標、專利、版權、品質認證的產品宣傳,須符合有關法規。編印單位亦須按有關法規進行嚴格審查。有關權益人如發現涉嫌侵權,應及時向廣交會進行舉報,由廣交會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