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展位評審與安排辦法
一、保證性展位評審安排辦法
廣交會保證性品牌類展位評審標準與安排辦法詳見《廣交會品牌展位申請指南》(附件4
)的評審標準部分;保證性名優新特類展位的評審標準與安排辦法由各相關商/協會制定。
二、分配性與招展性展位評審安排辦法
(一)展位安排標準
廣交會分配性和招展性展位一律按量化評分與優選原則的辦法安排,不得採取招標方式安排展位。具體評分標準由各交易團、聯合交易團各分團、各商/協會細化,但必須包括以下5項評分指標的內容(不少於70%權重):
1.上一年度出口額:分值權重不少於40%
2.國家級獎勵:分值權重不少於10%
國家級獎勵名稱限定為名牌產品、馳名商標、高新技術企業;頒發機構限定為下列政府機構:商務部、國家質檢總局、工商總局、科技部。
3.國際通行的管理體系認證:分值權重不少於10%
國際通行的管理體系認證指以下認證:
(1)ISO9000系列 品質管理體系,且品質認證體系覆蓋範圍中列舉產品應與申請展區相關
(2)ISO14000系列 環境管理體系
(3)OHSAS18000系列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4)SA8000 社會責任標準
或與申請展區有關的行業認證,如:
(5)Oeko-Tex Standard 100生態紡織品認證
(6)HACCP食品生產企業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管理體系
(7)ISO/TS16949汽車行業品質體系
4.實用新型、發明專利或外觀專利(10項外觀專利按1項發明專利折算)或產品列入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或獲得國家科技部頒發的高新技術產品證書:分值權重不少於5%
5.海外市場註冊商標:分值權重不少於5%
以上所有指標都需出具證明材料,證明材料須在有效期內;無有效期的,各項證書自發放日起三年內有效。
鑒於各地、各行業實際情況不同,可由交易團、聯合交易團分團、商/協會結合本地、本行業實際情況,在30%權重範圍內制定與上述標準無衝突的評分指標,或上調上述5項指標的權重。
西藏交易團展位安排單列。
(二)展位安排優選原則
1.展位按評分高低依次安排。
為培育有發展前途和出口潛力的中、小生產企業參展,各交易團、聯合交易團各分團參展企業總數中可有不超過20%不受展位安排標準限制。
2.各交易團分配性展位,各商/協會招展性展位總數不少於50%用於安排生產和工貿企業。
3.廣交會支援中西部地區發展,為促進中西部地區發展對外貿易,各商/協會招展性展位總數中不少於20%用於安排中部地區交易團(含遼寧、河北、海南)企業,不少於10%用於安排西部地區交易團企業。中、西部企業招展展位評分指標的出口額分別按2和2.5的系數進行計算。
(三)展位安排標準量化評分實行一年一評,相應展位安排原則上一定兩屆保持不變。
(四)本規定在商務部和廣交會網站以及全國性新聞媒介對外公佈。各交易團、聯合交易團各分團、各商/協會的展位具體細化安排辦法須採用類似方式對外公佈。
企業對展位安排有疑問的,可向交易團、聯合交易團分團、商/協會要求作出解釋。對解釋不滿意的,可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外貿司促進處(電話:010-65197761,傳真:010-65197452,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反映有關情況,有關材料同時抄送中國對外貿易中心交易會工作處(電話:020-26080486,傳真:020-86681600,地址:廣州市流花路117號)。上述機構只受理具名投訴(含真實姓名、企業名稱及有關材料)。對舉報和投訴反映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於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反饋給具名投訴人與企業。
(五)交易團、聯合交易團分團、商/協會不按本規定安排展位的,一經查實,廣交會將按違規安排展位的數量扣減其展位基數。
本規定自第103屆廣交會起執行。此前凡與本規定相抵觸的相關規定,均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由廣交會業務辦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