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
參展企業資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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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參展企業資質標準

一、依法取得法人營業執照(有效期內),依法進行外貿經營者備案登記,並已辦理進出口企業代碼。
二、具有所申請參展展區的協調管理商會或外資協會會員資格。各商/協會協調管理的展區詳見《廣交會展館商品及展區分類表》(附件1)。
三、上一年度廣交會統計口徑(即一般貿易和進料加工貿易項下,需要在廣交會上看樣成交的商品,剔除不需要在廣交會看樣成交的商品海關代碼[包括大米、大豆、玉米、原油、成品油、煤炭、煙草等])的企業海關總出口金額須達到以下標準:
廣交會參展企業最低出口金額要求
地區 企業類型 參展類別/展區 工業類(化工及礦產展區除外),醫藥保健類,紡織服裝類 日用消費品類,禮品類,工業類的化工及礦產展區 沿海地區省市(含聯合、五菱、新時代) 流通型企業 300萬美元 200萬美元 非流通型企業 200萬美元 100萬美元 中部及東北地區省市(含海南、河北) 流通型企業 200萬美元 100萬美元 非流通型企業 100萬美元 50萬美元 西部地區省市 流通型企業 100萬美元 50萬美元     非流通型企業 50萬美元 20萬美元   
四、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禁止參展。
(一)按照《對外貿易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公告辦法》,商務部向社會公告的違法違規企業。
(二)根據國家環保總局《關於加強出口企業環境監管的通知》(商綜發〔2007〕392號文)通報的環境違法違規企業,在處罰期內禁止參展。
(三)嚴重侵犯知識產權,多次涉及知識產權糾紛或貿易合同糾紛的企業。
(四)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的企業,在處罰期限內禁止參展。
五、參展展品要求
(一)展品須屬於《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參展展品範圍(出口展)》(附件2)。
(二)展品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品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他有關出口產品品質的法律法規。
(三)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和商務、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的產品品質檢驗檢疫中有不良記錄的產品,未經復檢合格,禁止參展。
(四)凡涉及商標、專利、版權、品質認證的展品,企業須取得合法權利證書或使用許可合同。
六、參展企業須承諾接受和遵守廣交會出口展的有關條款和管理規定,包括《廣交會出口展展位使用責任書》、《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出口展參展須知》、《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出口展參展商服務指南》等。
七、本規定自第103屆廣交會起執行。此前凡與本規定相抵觸的相關規定,均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由廣交會業務辦負責解釋。